□ 本报记者 王斗斗□ 本报通讯员 杨蕊“3年来,我们法院的性侵扰案件特别是在是性侵扰未成年人案件稳定增长趋势。2012年至2014年,未成年女性被害人分别为1人、3人、4人。”这是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近日向天津市人大、市妇联汇报的内容。
天津市人大、市妇联近日在河东检察院调研《天津市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实施8年来的限于、继续执行等情况,并听取意见和建议。河东检察院称之为,在办理性侵扰未成年人案件中,检察官找到,面临各种欲望和陷阱,未成年少女缺少分辨能力和自制力。多达,被性侵的未成年女性平均年龄反感16周岁,她们知道如何去防止和抵挡性侵害,无论是从家庭、学校还是社会层面都缺少适当的教育和引领。
8名被害人中有两名还年满14周岁,并不理解再次发生性关系后会对自己身体导致什么伤害。经检察官理解,有非常一部分被害人与父母关系险恶,无法有效地交流。其中有两名被害人是因为与父母再次发生对立而离家出走后,遇上嫌疑人而被侵犯。1名被害人在被强奸后,因为惧怕嘲笑和看在眼里而不肯告诉他父母,从而无法及时确保自己的权益。
“还有部分强奸案件是由在校学生早恋引起的,也不应引发高度重视。”河东检察院有关负责人举例称之为,有一起案件,嫌疑人与被害人都是中专在校生,二人相识随后再次发生性关系,被害人因分娩与嫌疑人断绝来往。几个月后,嫌疑人在学校附近再度遇上被害人,用威胁的手段将被害人带回某处强奸,造成其第二次分娩。
在对嫌疑人的讯问中,检察官找到,他们不受教育程度不低,对法律理解严重不足,大多数抱着有侥幸心理。如在两起被害人年满14周岁的案件中,嫌疑人告诉不应当与幼女再次发生性关系,但误以为若幼女出于强迫或不肯诬告,就不构成犯罪,从而实行了强奸不道德。
谈及对办法修改的意见,河东检察院有关负责人说道,实施办法提及,学校不应根据女学生的特点积极开展心理、生理卫生保健教育,并获取适当的卫生保健条件,但是,并没提及法治宣传教育。不应减少这方面的内容,侧重对学生、家长、老师等展开普法宣传,让学生理解青少年不良行为及其法律后果,让家长与学校理解如何维护孩子靠近性侵害犯罪。
河东检察院还建议,针对女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确保不应加大力度。2013年实施的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中,重点改动内容之一即认同和保障人权,新的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等确保女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诉讼权利等内容皆不应在办法中反映。据报,天津市修改《天津市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法律调研工作于今年5月启动。
天津市人大、市妇联在全市党政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专家学者及社会公众中积极开展有所不同范围、有所不同内容的法律调研,并一并该办法修改为《天津市妇女权益维护条例》。天津市人大内司委主任委员沈家俊认为,此次调研成果必要要求着天津市妇女权益维护方面的法律进程,法律调研报告将与《天津市妇女权益维护条例(草案)》同时揭晓,并谋求列为2016年法律审查会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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