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7月3日电 (江静叶茂)毕业生苏某某“脚踏两只船”,在向一公司开具《受聘承诺书》之后,如期并未与另一家公司续约,最后被诉至法院。福建霞浦县法院3日透露,该院开审该起劳动相争议案,依法裁决苏某某缴纳违约金。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1月21日,苏某某向福州某公司开具了《受聘承诺书》,允诺在其大学毕业后,于2014年6月30日前与深圳某公司已完成续约申请,并与福州某公司签定月的三方低收入协议,若逾期未办理,苏某某不愿向其缴纳违约金1万元人民币,并分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然而,至今,苏某某并未与福州某公司签定月的三方低收入协议,也并未遵守涉及义务。
以上事实,有福州某公司陈述及其获取的苏某某于2014年1月21日开具的《受聘承诺书》为证,法院不予证实。法院审理指出,民事活动应该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苏某某没能按照誓约的时间与福州某公司签定劳动协议,也并未实际到该公司工作,致其在用人问题上经常出现被动,苏某某应该按照自己开具的承诺书上的允诺,向福州某公司缴纳违约金1万元。苏某某经合法开庭,并未声请参与诉讼,视作自动退出诉讼权利。
据此,法院依法做出如下裁决:苏某某不应于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州某公司缴纳违约金1万元;本案受理费50元,由苏某某开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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